第38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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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在自己未来要做的施政条例中增加需要修改的部分。

【刘启针对这种情况,对笞刑的量刑数目和笞的大小重量进行了修改和严格的标准。改笞五百为二百,笞三百为一百,“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并且只允许笞打臀部,最终才使得受笞刑的人得以保全。

等到了中元二年的时候,他又下诏“改磔为弃世,勿复磔”,废除了寸磔的酷刑,总体上维持了一种约法慎刑的态度。

除了对法律的修改,刘启也针对法制建设,法律制度尤其是审判程序和量刑标准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系列改革。

他确立了夏审制,准许受审者上诉,对确实受冤者给予平反的待遇。同时,为了防止原审者因为畏罪对复审环节而进行阻挠与干涉,他还特别强调复审之时,原审者如有错误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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