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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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阁下,我的当事人陈天雄先生,的确于九月十一号夜间十点整驾车途经飞鹅山并于路途中有明显的逗留,但这并不能成为本案中定罪的依据。更不能证明飞鹅山上的凶杀案系陈天雄先生所为。

我的当事人作为一名身心健康的成年男子,在黑夜中车载他的女友,花一个小时十三分钟经历原本路程十五分钟的荒野路途,这是一件完全可以理解的事情。

律政司所提交的第五十二号证据,即带有血迹的劳工手套,上面并没有检出完整的我当事人的有效基因片段。虽然律政司指出,手套的尺码与我当事人完全相符,但我不认为此项证据与我当事人被指控的罪名具有直接关联性。”

这位站在被告席上的赵大状慷慨陈词时既不看旁边律政司的人,也不与尊敬的法官阁下有什么眼神接触,更不回头用眼神安抚当事人情绪,她只是摆出一种诚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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